招待所

招待所指用於組織和組織用於系統的內部服務接待或私人開闢的專門用於會客接待的場所。詞語「招待所」在中國大陸、台灣和北朝鮮較常見,含義基本相同。

起源
招待所之名最早源於何時很難考證,但國民黨大陸政權時期就有此名,國民政府在各個省設有招待所。


台灣的招待所
台灣日治時期的「赤十字會」在戰後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委員會接收並撥充爲東南長官公署招待所,在現在的台灣,政界、商界要人有私人招待所,如富邦招待所。

台灣《蘋果日報》2006年12月18日社論〈花酒政黨〉提到:「(政黨黨員)在招待所酒色財氣並不犯法,但屬風紀腐敗,是不良示範。國、民兩大黨都有些秘密的私人招待所可以吃喝嫖賭,有些幾乎新聞圈內人人皆知。他們在裡面招來酒店小姐,猜拳行令、酒酣耳熱、左擁右抱之餘,也談些利益輸送、內線交易、權謀詭計、黨國大事。酒色多了,不免失態,噁心難看一應俱全。」


中國大陸的招待所
在中國,招待所爲計劃經濟時代用於提供短暫住宿和餐飲的服務場所,這種服務場所不同於酒店,不完全以贏利爲目的,部分依靠主辦單位的經濟補貼,主要用於優先滿足機構組織系統內部接待業務往來單位人員暫住需要。伴隨政策的放鬆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以贏利爲目的的酒店(旅店)服務單位部分冠以「招待所」之名面向社會大衆主要提供住宿服務。1978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招待所」全部轉型賓館酒店,面向社會公衆提供服務,只有極少數部分爲政府組織提供服務的賓館酒店由仍舊由政府提供財政補貼。進入1990年代以後,以「招待所」冠名的服務單位漸漸少見,或者同一各服務單位同時掛以「招待所」和「酒店」之名。

在中國大陸,1990年代以後的純意義的招待所為現代概念的經濟型酒店,服務價格相對於高級酒店低廉很多。一部分屬於企業、教學機構的附屬設施,或之前屬於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另一部分為社會所辦,主要提供住宿,極少部分附帶餐飲服務;多位於遠離鬧市區的街巷,另外相當數量的火車站、汽車站和航運碼頭設有。


便民招待所
便民型招待所多稱為「個體招待所」或稱「私人招待所」,也被稱為「便民旅店」、「個體旅店」或「私人旅店」,類似於北美的「B&B」,由城鎮居民家庭或進城務工人員家庭承租房屋開辦。服務對象多為進城務工農民和其他低收入遷徙流動人口;服務內容僅限於住宿,而且絕大多數便民招待所沒有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980年代分佈於城市、集鎮。1980年代初期維持以前的價格水平,這類招待所的服務價格每個床位每天最低價格多為1~2元人民幣,如位於湖南省長沙市的橘子洲大橋橋東的輪船客運碼頭和下河街附近個體居民客店在1982年每個床位價格1元,之後調製2元,至1990年後期拆遷以前價位未超過20元。每個房間床位由2個到5個或更多,床位越少,價格更好,房間多無獨立衛生間。這一時期此類服務設施衛生條件差、服務質量不高。

到1980末期或1990年代初期以後,諸多進城務工農民承租居民房屋開辦私人旅館,多以招待所冠名。這類服務設施的衛生條件有了改善。1980年代末期、1990年代中期,最低價格達5元~10元,發達的大中城市10~20元。1990年代中後期開始,便民招待所服務設施大有改觀,衛生和服務質量差的漸漸淡出市場,取而代之的為衛生設施較齊全、衛生服務質量較高的個體酒店。


公辦招待所
進入1980年代以後,國有、集體招待所均轉向面向社會提供服務,這期間,自國務院和中共中央各部辦委、軍隊及各大軍區、全國性社會團體、人大與政協,直至省一級政府部門的內設招待所,各地區行署、地級市政府、人大、政協、軍分區的內設招待所,由於具備雄厚的財政支持,漸漸轉向經營大中性酒店業務,部分實力雄厚的酒店到1990年代中期上升至三星到五星級等級。與此同時,部分省級行政部門內設招待所、地區地級市一級行政部門內設招待所、縣級政府(人大、政協)招待所由於財力問題開始經營中小型酒店業務,到2000年前後基本全部轉型經營酒店,極少部分保留招待所招牌,但經營方式和服務對象和酒店模式完全相同。隨著部委、國家局體制改革,1998年底原隸屬國務院各部委、國家局的企業全部與政府脫離。

高等院校、金融系統、大中型國有企業、部分縣級和鄉鎮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社團組織內設招待所部分仍舊保留招待所的招牌,其中絕大多數隻能經營小型酒店業務,或在1990年代開始承租給私人經營。此類小型酒店或招待所到進入1990年代以後,具備面向社會提供食宿設施的能力,客房和衛生設施接近大型賓館的要求;經過改造,住宿和餐飲設施具備大中型旅遊團體、小型會議的接待能力;服務價位為約為當地三星級酒店一半。

到2000年,以前存在的國有、集體招待所除少部分完全轉向大中型酒店經營以外,大部分經營中小型酒店經營,另一部分仍在招待所名義下經營小型酒店業務。轉型為大中型酒店的基本為國有控股經營企業、或完全的私營(民營)企業。維持招待所招牌的小型招待所均為私人租賃經營或完全出讓產權私人經營,一部分為提供餐飲、住宿的企業,另一部分僅提供住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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